推動委員會
東吳大學為推動大學社會責任實踐及在地實踐,特設社會責任及在地實踐推動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,由權責之附校長擔任當然委員兼召集人,其餘委員依下列各款規定組成:
一、當然委員:教務長、研究發展長、社會資源長、教學資源中心主任。
二、學院代表:各學院院長為當然代表,另由各學院推派對社會責任及在地實踐有熱忱、有經驗之教師 一人。
一、當然委員:教務長、研究發展長、社會資源長、教學資源中心主任。
二、學院代表:各學院院長為當然代表,另由各學院推派對社會責任實踐或地方創生有熱忱、有經驗之教師各一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