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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動委員會

東吳大學為推動大學社會責任實踐及在地實踐,特設社會責任及在地實踐推動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,由權責之附校長擔任當然委員兼召集人,其餘委員依下列各款規定組成:
一、當然委員:教務長、研究發展長、社會資源長、教學資源中心主任。
二、學院代表:各學院院長為當然代表,另由各學院推派對社會責任及在地實踐有熱忱、有經驗之教師 一人。

東吳大學113學年度社會責任及地方創生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

東吳大學社會責任及在地實踐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

一、當然委員:教務長、研究發展長、社會資源長、教學資源中心主任。

二、學院代表:各學院院長為當然代表,另由各學院推派對社會責任實踐或地方創生有熱忱、有經驗之教師各一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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